入學年度 |
修業規定 |
課規表 |
113 |
一、畢業總學分數為30學分。
二、必修9學分,選修21學分。
三、學生修讀所屬學院之「學院共同課程」應認列為本系專業課程學分;修讀所屬學院之「學院跨領域課程」或其他學院開課之課程,則認列為外系課程學分。
四、系所訂定條件(學程、檢定、證照、承認外系學分及其他):
1. 學生修畢上述學分並完成論文口試,即可畢業並取得學位。
2. 選修課程開課視當學期學生需求狀況決定開授課目。
3. 外系課程不得認列畢業學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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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 |
一、畢業總學分數為30學分。
二、必修9學分,選修21學分。
三、學生修讀所屬學院之「學院共同課程」應認列為本系專業課程學分;修讀所屬學院之「學院跨領域課程」或其他學院開課之課程,則認列為外系課程學分。
四、系所訂定條件(學程、檢定、證照、承認外系學分及其他):
1. 學生修畢上述學分並完成論文口試,即可畢業並取得學位。
2. 選修課程開課視當學期學生需求狀況決定開授課目。
3. 外系課程不得認列畢業學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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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 |
一、畢業總學分數為30學分。
二、必修8學分,選修22學分。
三、學生修讀所屬學院之「學院共同課程」應認列為本系專業課程學分;修讀所屬學院之「學院跨領域課程」或其他學院開課之課程,則認列為外系課程學分。
四、系所訂定條件(學程、檢定、證照、承認外系學分及其他):
1. 學生修畢上述學分並完成論文口試,即可畢業並取得學位。
2. 選修課程開課視當學期學生需求狀況決定開授課目。
3. 外系課程不得認列畢業學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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